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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張瑞育

張語恬張語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旭田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陳報彰化縣○○鎮○○里○○○路○○000號對面」及「臨105-2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之市值分別約為多少?並提出房屋稅籍資料(含設立、異動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武仁、陳旭滄、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

四、另請以地籍圖影本,分別標示「臨104號對面」及「臨105-2號」房屋大約坐落位置。

五、被告如何占用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內置何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