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春桃等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提出被告徐春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上開土地取得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此二人間有無親屬關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