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原名:財團法人大庄慈雲寺護理之家)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起訴聲明第1項,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票號:YB0000000)向原告行使追索權,起訴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系爭本票(票號:YB0000000)返還予原告,二者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萬9747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