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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張錫坤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埔心鄉瓦窯南段402、441-16、441-15、450、45

0、463、44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需役地、用役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402地號土地周邊現況彩色照片(需清晰,沿著需通行之路線拍攝,並以地籍圖繪出指明各照片係由何位置、何角度拍攝)。原告所有門牌31號房屋,請另於影印之地籍圖上標示位置。

二、請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