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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蕭義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併同聲請裁定准予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為能在判決確定前,繼續行使自身董事及總經理職權,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第538條之4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