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芳苑鄉三林港社區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紳富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萬4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7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查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10訴字第204號判決後,上訴之結果?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省略或遮掩)、地籍圖謄本。

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建物複丈成果圖、第一類登記謄本(是否已註銷登記)、異動索引(資不可遮蔽)。

提出原告合作社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