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賴逢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助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3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如何認定保證獲利?如何計算?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23-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