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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賴勝川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宗之繼承人等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被繼承人「賴朝宗、賴腳、賴園、賴如川、賴才、賴亡東、賴萬青、賴存、賴恊興、賴明宗、賴田、賴等、賴川、賴樹成、賴氏籃、賴真、賴萬傳、陳賊、賴天厚、賴紹盈、賴芳鐘、賴茅、賴萬曆、賴車、賴桃、賴龍浮、吳清水、賴添丁、賴塗、賴生地、張土、賴清揚、賴欽、賴深、賴新池、黃玉和、賴林、賴生達、賴乞食、賴枝仁、賴文沛、賴壽松」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神明會「寺廟天上聖母」之現況彩色照片。或上開土地使用現況?

四、原告請求權之基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