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租賃契約書所載建物(即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現作為食用菌菇水泥建物工廠)之市值分別約多少(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如:該房地鑑價報告、該房地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證明、該房地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原告請說明:①原告係依何「請求權基礎」請求移轉?②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秋惠)既非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原告請求其移轉,是否適法?③若屬無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如何移轉所有權?訴之聲明之「建物」,宜再明確。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五、查報本件相關強制執行事件之資料(案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