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司等二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