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天發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本件車禍之詳細過程、現場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