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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4號聲 請 人 康晏時

陳樹棟蕭義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即相對人之公司資本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