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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林進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四川間確認申報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為祭祀公業林例之申報權人,屬於財產權訴訟,因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申報書有否經美鎮公所收文蓋章之副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申報權人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