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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蘭桂等二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花壇鄉三家段1121、1155、1157、1159、1169、1246、1248、1257、1258、1262、1264、1288、1299、1301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查報被告2人間親屬關係為何?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