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李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昱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含口頭借款40萬元、投資本金90萬元及投資報酬獲利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