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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李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昱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含口頭借款40萬元、投資本金90萬元及投資報酬獲利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