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陳劉文嘉(女)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宗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9萬4216元【計算式:(1290地號面積122.53㎡ × 土地公告現值1萬7400元/㎡ × 權利範圍1/1)+(1290-1地號面積121.06㎡ × 土地公告現值4萬6448元/㎡ × 權利範圍1/1)+171號房屋價額25萬2200元+171-1號房屋價額28萬7000元≒829萬4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17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繼承人劉梅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112年2月7日死亡)」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她生前與何人同住?住址?大多是何人送她就醫看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