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5號原 告 邱美濃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被 告 江邱雪霞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1284元(每條為重量1公斤之黃金條塊,共計2條;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每公斤黃金牌價為210萬642元×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