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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賴小維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輝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附近不動產實價登錄或其他)?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基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屬未保存登記建物,亦請回覆)。

三、兩造間有無簽定書面房屋租賃契約?如有,請一併提供全部租賃契約影本供本院參辦。

四、請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係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或是「房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而為請求)?

五、書狀需附繕本一份(自行寄達予被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