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謝性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景嶶社間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自民國80年起迄今之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
二、請說明(或檢附):⒈土地使用現況及四周附近土地(提出彩色近照)。
⒉依原告起訴所陳,耕地租約「第1期:自80年1月1日起至85年
12月31日止」、「第2期:自86年1月1日起至91年12月31日止」、「第3期:自92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第4期:自98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第5期:
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共計5期,請說明各期分別是種植何種作物(如有當時照片亦請提供;並載明大致拍攝時間)。
⒊就原告所提及「水井設備、馬達」提供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