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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謝金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培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即原告及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二、訟訟標的(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查:起訴聲明僅載「被告蔡棋瑩應塗銷登記為被告蔡宇培(以下空白)」,惟欲塗銷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標的」尚有不明?請於確認後,請以書狀重新補正並完整書寫「訴之聲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起訴狀請簽名或蓋章(勿僅是打字)。

二、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等)。

三、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329號判決影本、本院110年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