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邱惠燕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秋蘭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是受限制。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訴外人游孝彬等人共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若取得鄰地同段506地號土地通行權後,原告共有之上開土地增加新臺幣(下同)162萬112元之價值,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萬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扣除自繳52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萬1847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