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張素專

張素英朱瑞期游鎧燿胡玉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被 告 王金萍

張佩儒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萬8717元(依不動產估價師113年2月16日函附鑑定報告書),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3萬833元(37333元-自繳650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