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憶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成園藝資材有限公司、林學燦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