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 林烱棋
林烱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烱棋因汽車貸款事件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林烱棋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及其上同段214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0鄰○○巷000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2)等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烱權,其無償移轉行為有害及聲請人債權,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林烱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林烱棋所有,為此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為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以保護原告實體法上物權法之權利;惟為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者,乃立法者有意排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適用,不生補充之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無償行為侵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前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林烱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予林烱棋所有,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及訴訟標的物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要件,顯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