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楊文聰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被 告 謝土根
謝文德謝春民
謝服從謝服世謝澤璋劉世詳
劉榮琨
劉榮昌
謝賜龍
謝賜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04.39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即:編號A、面積452.19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編號B、面積452.2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等取得,並按被告謝土根9分之1、謝文德9分之1、謝春民9分之1、謝服從45分之4、謝服世45分之4、謝澤璋45分之4、劉世詳90分之7、劉榮琨90分之7、劉榮昌90分之7、謝賜龍12分之1、謝賜等12分之1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謝澤璋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04.39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各共有人間並無限制土地分割之協議,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茲因各共有人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依法訴請准予裁判分割,並聲明系爭土地按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謝澤璋部分:同意分割;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二)其餘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兩造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亦未有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然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等件為證,且為到庭被告謝澤璋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陳述,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規定。而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應斟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土地之價值、現有使用狀況、經濟效用、對外通行問題、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能否為適當之利用,及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定一適當公允之方法為分割。
(三)經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地類別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為空地等情,有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無誤,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本院核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係按應有部分比例而為分割,分割後土地方整,便利於建築使用,又原告雖將被告分割為一筆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然因被告等之應有部分比例不多,若將各共有人均分割出一筆土地,所分得之土地將過小而不利於建築,被告等亦出具維持共有之同意書,應認被告等維持共有為必要,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經濟利用價值、各共有人之意願等情狀,認依原告所提附圖之方案分割,尚屬公允、適當而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被告等之行為,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諭知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本件訴訟費用。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謝土根 18分之1 18分之1 2 謝文德 18分之1 18分之1 3 謝春民 18分之1 18分之1 4 謝服從 360分之16 360分之16 5 謝服世 360分之16 360分之16 6 謝澤璋 360分之16 360分之16 7 劉世詳 360分之14 360分之14 8 劉榮琨 360分之14 360分之14 9 劉榮昌 360分之14 360分之14 謝賜龍 24分之1 24分之1 謝賜等 24分之1 24分之1 楊文聰 2分之1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