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3號原 告 黃清橫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黃清反

黃育宏黃明德上 2 人 之訴訟代理人 黃張網腰被 告 邱黃素珍

黃富美黃美麗黃淑黃耀隆黃耀濃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鑑定申請費新臺幣(下同)38,000元。如原告逾期不為預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之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裁判分割,經共有人要求繪製巷道位置,本院到場履勘後,原告提出彰化市員林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1日員土測字第131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114年2月21日員土測字第22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因兩造無法協議補償金額,上開2方案有金錢補償之需求,該鑑價申請費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為免案件進行之稽延,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正心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價申請費38,000元,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