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劉文倩以上原告與被告洪文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原本之法律關係為何?共購之土地地號?被告應給付之內容及期限為何?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