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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劉文倩以上原告與被告洪文封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原本之法律關係為何?共購之土地地號?被告應給付之內容及期限為何?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