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即原 告 賴逢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劉建助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