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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黃銘通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吳春月等人間請求撤銷拋棄繼承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等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