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黃銘通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吳春月等人間請求撤銷拋棄繼承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各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