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 告 紀彥伶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複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 紀狄勝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吳宗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宣判。惟原告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稱本件已無訴訟必要,依法撤回全部訴訟,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