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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祭祀公業邱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政平被 告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魏碩衛上列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祭祀公業邱烋、邱成實及邱氏大祠堂都是邱氏各派下子孫聚資成立,民國94年9月24日祭祀公業邱烋已召開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推舉祭祀公業邱成實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邱政平為大會主席,亦經大會一致同意選任為監察人,祭祀公業邱烋已設有管理人執行長、財務長、總務長,綜理公業一切事務,亦經公業派下邱武郡等368人通過全體派下員3/4以上連署同意訂立規約,前雖經其他派下員邱煥火、邱森禧偽造大會記錄申請備查,然業經法院判決邱煥火、邱森禧管理權不存在確定,是本件原合法派下員大會會議記錄之備查障礙已消滅,伊聲請被告依法為派下員大會記錄之備查,被告之承辦人竟違法拒絕,爰請求被告為祭祀公業邱烋第一次派下員大會記錄之備查等語。

二、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經查,本件原告訴請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會議記錄之備查,係該等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或其他祭祀公業相關法規所為之行政行為,自屬公法上之紛爭,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原告向普通法院提以訴訟自有違誤,而審判權之有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爰將本件訴訟移送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在地之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以符法制。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