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號原 告 黃朝中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峰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0,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