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王昭煥訴訟代理人 王縀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謝錫熊訴訟代理人 薛評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水費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民國112年2月水費債權新臺幣(下同)13,720元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訂有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依用水地址即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水號BZ000000000量水器(俗稱水表,下稱系爭量水器)度數,向被告繳納水費。原告久未居住在系爭房屋,僅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同年8月22日止(下稱甲期間)提供訴外人劉宸維(下稱劉宸維)因疫情確診在該屋隔離,有用水清洗地板、煮飯、盥洗等,此後無人居住在內。然而,原告接獲通知系爭房屋自111年11月3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下稱乙期間)之用水度數851度,被告可向原告收取112年2月水費13,720元(下稱系爭債權),但乙期間系爭房屋無人居住,經被告人員兩次到場勘查亦未發現系爭房屋有漏水情事,且於甲期間,系爭房屋有人居住時,用水度數竟為0度,可見系爭量水器早有異常,被告自不得向原告請求給付水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量水器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下稱標檢局臺中分局)拆除後,鑑定結果符合器差規定,亦即系爭量水器性能正常且計量準確,被告依量水器計量收費實屬公平公正,原告於乙期間使用851度用水量足可採信,至於用水量係漏水或其他使用應由原告自行查明,原告仍應依系爭契約繳納水費13,720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有訂立系爭契約,原告應依系爭房屋裝置之系爭量水器顯示用水度數,支付期間之水費。
㈡系爭量水器於乙期間顯示原告之用水度數851度,當期水費合計13,720元,原告目前尚未繳納。
㈢原告於甲期間因防疫隔離需求,在系爭房屋居住,系爭量水器顯示此期間用水度數為0。
㈣系爭房屋於111年8月23日後無人在內居住。
㈤被告於111年12月27日將系爭量水器之止水栓關閉,之後該處
量水器用水度是0,於112年4月26日被告執行停水處分,將止水栓鉛封。
㈥兩造於111年12月27日及112年1月3日在系爭房屋勘查,該處於111年12月無人居住,水表無轉動之情況。
㈦標準局臺中分局拆除系爭量水器,經檢驗後屬逾期、封印完整、外觀構造正常、器差符合規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其系爭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足認原告私法上財產即有不安之狀態,此等危險得依確認判決加以除去,原告就系爭債權存否自有確認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㈡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決可參)。查被告抗辯系爭量水器經標檢局臺中分局於112年6月9日進行糾紛鑑定程序,測試結果:封印完整、器具外觀構造正常、器差符合規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主張系爭量水器於乙期間顯示使用水量為851度等語,尚非無據。原告則以系爭房屋於甲期間有人居住時,用水度數為0,主張系爭量水器為異常,未能正確顯示用水度數等語,經查,系爭房屋於甲期間,為劉宸維因疫情確診而隔離居住在內,期間系爭量水器之用水度數為0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經審酌劉宸維之隔離期間逾1個半月,因不便外出,生活起居都在屋內,自有日常清潔、盥洗之用水需求,系爭量水器卻顯示期間之用水度數為0,顯有不能正確計算使用水量之虞,原告主張系爭量水器之功能異常,乙期間之使用水量並非851度等語,堪予採信。被告雖抗辯系爭房屋用水設備內線可能有漏水或其他使用,應由原告查明用水度數之原因等語,然系爭量水器於有人居住時,使用水量顯示為0度,已有計算失準之情況,自難以其顯示之度數,作為計算乙期間之水費依據。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乙期間有使用水量達851度,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無系爭債權存在,自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之系爭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