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張要進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得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中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依房屋稅證明書記載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535,300元(314,000元+221,300元);原告追加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共4張部分,以各3,000元計算共12,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7,300元(535,300元+12,000元=54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已繳5,84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