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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林清富訴訟代理人 鐘麗如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複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2中關於「林啟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啓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附表二林自才之繼承人編號12林啟雄之正確姓名應為「林啓雄」,有戶籍謄本為憑(見卷第235頁),惟原告於民事準備一狀附表誤載「林啟雄」,致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