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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林田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林世彰法定代理人 林源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墳墓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62.83平方公尺之墓園遷移,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22,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為被告所有,因其積欠地價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拍賣土地,由原告得標買受,並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登記為所有權人。然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設有埋葬其先祖林樸義、陳慈惠之墳墓1座(下稱系爭墳墓),無權占有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62.83平方公尺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遷移墳墓,並返還土地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陳述:林樸義、陳慈惠為本公業十三世祖,被告為其子孫派下員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而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若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存在並無爭執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即無舉證責任,而應由占有人就其占有具備正當權源之事實加以證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85年度台上字笫1120號民事判決可參)。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者,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所有系爭墳墓占用該

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62.83平方公尺土地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1年1月17日彰執己106年地稅執專字第7523號函影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異動索引、系爭土地重測前(即同段964地號)之手抄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第39至第45頁、第137至第156頁、第165至第170頁、第209至第211頁),且有彰化縣員林市公所111年10月31日員市民字第1110037633號函附之被告派下員名冊影本、派下員系統圖表、彰化縣員林市公所112年6月14日員市民字第1120020580號函及所附之96年1月3日員鎮民字第950037669號函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至第132頁、第185至第187頁);復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勘測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該所112年7月18日員土測1110號複丈成果圖(即本判決附圖)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3頁、第21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或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視同自認。且被告亦具狀自承為林樸義、陳慈惠為其祭祀公業先祖一情,並提出祭祀牌位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103頁),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而被告既未說明並證明其有繼續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自難認被告為有權使用。從而,原告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遷移墳墓並返還土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62.83平方公尺之系爭墳墓遷移,並將占用部分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案由:遷移墳墓等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