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嘉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哥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