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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魏金葉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林振豐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有下列欠缺事項(如有其他欠缺,亦請自行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如有正當事由,應具狀陳明可補正時間),並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均已齊備,如逾期未補正或仍有欠缺,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被告陳見福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提出陳見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被告,並務必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視情況聲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以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如陳見福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比照上開說明,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訴之聲明。

三、本件分割標的有抵押權人,原告應查明(含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證明文件,以收受書狀送達)並提出聲請告知訴訟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