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洪鈺清被 告 卿芳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7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補字第69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