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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紀清楚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隆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①確認兩造間就分割前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②被告應將1254之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64(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原告上開聲明①②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標的物相同,經濟上利益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額為準。而查,系爭土地近年無買賣紀錄可資認定交易價額,系爭土地相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公告現值與系爭土地相同之1254之2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9月買賣價金每坪新臺幣(下同)41,137元乙情,有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列印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市價應為5,216,501元(計算式:655平方公尺×0.3025×每坪41,137元×應有部分64/100=5,216,5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16,501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