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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吳遠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奕強間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裁判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