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2號原 告 程登國
程翼林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江隆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9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1,770元,應補繳新臺幣96,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