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文忠

林永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