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獻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鳳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7,83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