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2號上 訴 人 周婉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勝翔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即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0萬元(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井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