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獅
祭祀公業張榜士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盧怡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全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