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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1號原 告 華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令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蔡尚鉑

蔡玉年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被 告 蔡期山

蔡期洲蔡惠君陳金枝蔡尚七蔡鄭珠訴訟代理人 蔡期灃被 告 蔡隨豐

蔡尚奎訴訟代理人 蔡宜安被 告 蔡國樑訴訟代理人 曹碧桃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鎮被 告 蔡期任

蔡期欽蔡尚志蔡尚道蔡孟軒訴訟代理人 蔡尚嶽被 告 蔡文錡

蔡尚廷蔡宗榮蔡志評蔡尚鏗蔡忠翰

蔡尚新蔡尚杰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尚新被 告 蔡智全

蔡俊輝(蔡崇財之繼承人)

蔡秀璟(蔡崇財之繼承人)

蔡俊鐿(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宜庭(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宜宏(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亞蓁(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佩樺謝桂菊(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明儒(蔡崇樟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被 告 蔡洞榮(蔡崇樟之繼承人)

蔡昕翰(蔡崇樟之繼承人)

張麗玉蔡宏昇蔡伊莉蔡尚熾蔡正暘蔡尚銳(蔡崇財之繼承人)

蔡秀容(蔡崇財之繼承人)

蔡秀鴻(蔡崇財之繼承人)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評訴訟參加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訴訟代理人 黃秋璇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受告知人 林平順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蔡隨豐 6.8% 2 蔡尚鉑 3.6% 3 蔡玉年 10.9% 4 蔡期山 1.4% 5 蔡期洲 1.4% 6 蔡惠君 1.4% 7 陳金枝 1.4% 8 蔡尚七 3.6% 9 蔡鄭珠 3.4% 10 蔡尚奎 1.2% 11 蔡國樑 5.5% 12 蔡期任 3.4% 13 蔡期欽 5.4% 14 蔡尚志 1.7% 15 蔡尚道 1.7% 16 蔡孟軒 5.1% 17 張麗玉 1.2% 18 蔡文錡 3.4% 19 蔡尚廷 1.7% 20 蔡宗榮 1.8% 21 華志建設有限公司 20.2% 22 謝桂菊、蔡俊鐿、 蔡宜庭、蔡宜宏、 蔡亞蓁、蔡佩樺、 蔡明儒、蔡洞榮、 蔡昕翰 (蔡崇樟之繼承人) 0.1% (連帶負擔) 23 蔡秀鴻、蔡俊輝、 蔡秀容、蔡秀璟、 蔡尚銳 (蔡崇財之繼承人) 0.1% (連帶負擔) 24 蔡宏昇 0.1% 25 蔡伊莉 0.1% 26 蔡尚熾 0.1% 27 蔡志評 0.1% 28 蔡尚鏗 0.3% 29 蔡忠翰 2.1% 30 蔡尚新 2.1% 31 蔡尚杰 2.1% 32 蔡正暘 4.4% 33 蔡智全 2.2%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