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99號原 告 達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妙蟬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被 告 蕭林双蓮

蕭全勝

陳啟文陳采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6,557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25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土地下逕稱地號)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系爭土地,及在系爭土地上開社道路、設置管線。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由賴永城不動產估價師鑑定結果,原告所有426地號土地因得通行系爭土地、在系爭土地開設道路及設置管線所增加之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3,123元、371,872元、111,562元,合計706,557元乙情,有該所112年8月16日鼎(簡)0000000-0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557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06,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原告起訴時自行繳納17,335元,溢繳9,6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