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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曹李阿花訴訟代理人 陳素玲被 告 吳保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112年1月17日彰土測字第134號所載編號A4部分之面積,經該機關以113年4月30日彰地二字第1130003894函告知原誤繕40.60㎡,更正為0.60㎡,並檢送更正後之複丈成果圖等情,經本院核閱屬實,是應更正原判決之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