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0號原 告 劉應發
陳秋鳳劉敏淑
劉貴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秀英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依原告請求通行範圍(13.97+16.18+13.38+25.3+33.21+13.97+29.94=145.95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1,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2,210元(145.95平方公尺×11,800元=1,72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已繳15,058元,尚欠3,06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